(2010)甬慈执民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美萍与胡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萍,胡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82��申请执行人:陈美萍。被执行人:胡守红。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40号陈美萍诉胡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我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559号执行案件中已经裁定对对被执行人胡守红的房屋进行拍卖,本案可以在拍卖后参与分配,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胡守红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美萍执行款100300元,还需缴纳本案诉讼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人��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