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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党向红诉被告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向红,毛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党向红,男,农民。被告毛佳,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向红诉被告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勃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