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铁亮与寇铁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张铁亮。被申请人寇铁虎。申请人张铁亮因其子张锦松在二0一一年一月九日二十三时十分许,在衡水市040线桃城区市区内中石油加油站南侧与李云章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冀T×××××挂冀T×××××号大货车(车主为寇铁虎)相撞,至张锦松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事故押金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寇铁虎在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事故押金十二万五千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