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白山市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山市八道江区吉保沙石经销处,王云飞,白山市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江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吉保沙石经销处。申请执行人王云飞,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江源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将白山市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4060.21平方米(土地证编号江土国用2008第062500261),厂房487.06平方木米(产权证号2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新利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