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管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管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莫一慧。被告成都管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冲。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管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管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李传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