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化名:陈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凌茵,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化名陈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北湖市场附近路边,以人民币400的价格向黄某出售“南宁市定额通用发票”3本(共150份)。同年8月5日10时许,张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向黄某出售“南宁市定额通用发票”20本(共1000份)。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黄惠君的住处缴获尚未来得及出售的14本“南宁市定额通用发票”、“南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专用发票”(共533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惠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票清单、缴获的假发票、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关于发票鉴定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1683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发票34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朝晖审 判 员  朱梁雄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露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