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河道管理所通江口分所与被告张维艳、第三人通江口镇歪脖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河道管理所通江口分所,张维艳,昌图县通江口镇歪脖树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昌图县河道管理所通江口分所。主要负责人:王文阁。委托代理人:马立群。委托代理人:武林生,男。被告张维艳,男。委托代理人:赵月荣,男。第三人:昌图县通江口镇歪脖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程仁。委托代理人:郑淑萍,女。原告昌图县河道管理所通江口分所(以下简称河道所)与被告张维艳、第三人通江口镇歪脖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歪脖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5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肖公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哲、代理审判员杨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道所及委托代理人马立群、武林生、被告张维艳及委托代理人赵月荣、第三人歪脖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程仁及委托代理人郑淑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道所诉称,要求终止2010年1月1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河滩地承包合同》,并退回承包的河滩国有资土;停止耕种,并对现已耕种河滩国有资土,种植高杆作物立即铲除,恢复原生态;按《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17、18条追缴相应罚款。被告张维艳辩称,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并且被告已经支付了承包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歪脖村辩称:原告河道管理所于2007年与第三人歪脖村签订3年合同,委托第三人发包河滩地,并约定“如因水利工程需要或国家征占该土地,承包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原告河道所无需赔偿任何费用”。现该合同已到期,并且是国家征占土地,所以同意原告意见。本案在审理原告昌图县河道管理所通江口分所(以下简称河道所)与被告张维艳、第三人通江口镇歪脖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歪脖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其他六名被告同类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无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肖公望审 判 员 陈 哲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