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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