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