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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法定代表人雷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成,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曰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城二条街。法定代表人徐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肴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三众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已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628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