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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庆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庆国,李军,吴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庆国,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吴永福,男,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庆国、李军、吴永福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