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广梓、陆建玉等与程振强、胡战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梓,陆建玉,杨益晨,刘峦峦,程振强,胡战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754号原告杨广梓。原告陆建玉。原告杨益晨。原告刘峦峦。被告程振强。被告胡战场,成年。原告杨广梓、陆建玉、杨益晨、刘峦峦与被告程振强、胡战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临罗立保字第14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协商被告提供担保5万元原告同意解除被告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