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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威力仕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威力仕高科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82号原告:宁波威力仕高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9768-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胡微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市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号:33100000000262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施小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威力仕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威力仕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8元,由原告宁波威力仕高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