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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树宏与鲍大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宏,鲍大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李树宏,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大胜,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树宏与被告鲍大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启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宏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大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鲍大胜无证驾驶皖B×××××号“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G318线由西向东行驶,19时许,行驶至线××立交桥路段处,碰撞到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树宏,致原告李树宏受伤。原告受伤后虽经住院治疗伤愈,但留有后遗症,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41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其身份;皖B×××××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以证实被告鲍大胜为本案适格主体;3、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双方所负的事故责任;4、芜湖牯牛山医院出院小结,以证实原告受伤治疗及住院时间等事实;5、医疗费票据1张(金额5024元)及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以证实原告的医疗费用及用药情况;6、芜湖广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以证实原告的残疾等级为九级鉴定费用为700元的事实;7、交通费发票,以证实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鲍大胜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3日,被告鲍大胜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皖B×××××号二轮摩托车,沿G318线由西向东行驶,19时许,行驶至线××立交桥路段处,碰撞到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李树宏,造成原告李树宏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鲍大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树宏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李树宏受伤后,被送到芜湖牯牛山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尾骨骨折”,住院41天。本案在诉讼前,被告鲍大胜向原告支付了5024元的医疗费。另查明,被告鲍大胜所驾驶的皖B×××××号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鲍大胜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将原告李树宏撞倒致其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6747.9元(83*81.3)、护理费3333.3元(41*81.3)、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41*20)、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8017.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418.4元。虽然被告鲍大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根据原告所提交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原告的请求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误工费3718.4元(83*44.8)、护理费1836.8元(41*44.8)、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41*20)、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801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8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1392.4元。被告鲍大胜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又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李树宏31392.4元的经济损失应全额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大胜赔偿原告李树宏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39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鲍大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启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