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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临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邢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邢某某,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977号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邢某某。被告孟某某,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组庆仙***号,身份证号码33012419790604104x。本院受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一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