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哲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