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法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南门支行与冯雅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南门支行,冯雅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7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南门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南门街31号。负责人:汤作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该支行职员。被告:冯雅衡,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南门支行诉被告冯雅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清远市公安局上廓派出所证实被告冯雅衡已于2011年3月17日死亡。经查,被告死后无遗产,亦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