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速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与任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任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8号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804室。负责人朱政,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徽,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任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任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