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建民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皇太子酒楼、左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民,深圳市皇太子酒楼,左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皇太子酒楼。负责人左祖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祖玉,男。上诉人吴建民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皇太子酒楼、左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建民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建民请求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吴建民负担,本院多预收的受理费41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云西代理审判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