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强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强,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顺平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2011年2月18日被抓获,同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5日,被害人白某被骗至西安市雁塔区双水磨村西三街西一民房,被告人赵强指使雍某、张某1、李某1、李某2、杨某(均另案处理)轮流看管,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同年2月18日,被告人赵强被公安机关抓获,白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白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2、熊某、王某、雍某、张某1、李某1、李某2、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为迫使被害人参加传销活动,指使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