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路1号附27号。法定代表人何发财,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德伟,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法定代表人郑久存,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成都富卫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