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彪诉成都世都名店城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彪,成都世都名店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何彪,男,汉族,1952年10月14日出生,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曦,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成都世都名店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北新街世都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彪诉被告成都世都名店城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彪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彪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