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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禹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菊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菊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淮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菊芹,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菊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菊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斌审 判 员  许锦国人民陪审员  王守厂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