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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非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统计行政管理(统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非执字第27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法定代表人:张风义,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于2010年7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执行人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为由,作出东昌统罚字[2010]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作出的东昌统罚字[2010]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0年8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作出的东昌统罚字[2010]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作出的东昌统罚字[2010]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二、被执行人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月日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规定期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