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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被告乔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