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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凯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凯锋,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蒲城县,农民,捕前系陕西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2011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凯锋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凯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唐凯锋在本市雁塔区科技七路镁辉大厦值夜班巡逻时,发现二楼档案室门上插有钥匙,遂进入室内查看无人后,拔走钥匙,23时30分许,唐凯锋持钥匙打开房门再次进入档案室,盗走柜子内联想牌E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藏匿于镁辉大厦楼顶。1月15日7时许,将笔记本电脑及充电器,放到其朋友唐某工作的本市莲湖区朱宏路天正机电市场A区1排3号建材店内。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3920元。2011年1月17日,唐凯锋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凯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的联想牌E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证人李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凯锋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一盘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凯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凯锋认罪,赃物已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凯锋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凯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珊打印:相丽华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