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学彬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学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赵学彬,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赵学彬因银行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该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72xx9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5395元、出票人为赵丽华、收款人为赵学彬、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申请人现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式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赵学彬承担。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