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学彬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学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赵学彬,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赵学彬因银行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该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72xx9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5395元、出票人为赵丽华、收款人为赵学彬、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申请人现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式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赵学彬承担。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