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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勤山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勤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凤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勤山,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2011年1月4日,因无故砸毁“张集狗肉馆”物品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勤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勤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高勤山酒后到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村“张集狗肉馆”内索要钱财一百元,因未得逞遂威吓老板郭某说“你等着”。随后,高勤山在张集矿北门乘坐吴某乙的皖D×××××黑色比亚迪出租车前往观音,上车后不久,高勤山即将吴某乙撵下车,强行无证驾驶吴某乙的出租车前往“四连”煤场取烟刀、撬棍等工具。高勤山开车回到“张集狗肉馆”后,即持烟刀伙同他人将“张集狗肉馆”店内冰柜等物品砸毁。事毕,高勤山驾驶皖D×××××出租车逃离现场,当行驶至张集矿北门附近时,高勤山因醉酒昏睡停车倒在路旁,吴某乙趁机将车取回。经检查,皖D×××××轿车底盘、保险杠等处已被撞毁。高勤山醒后,在张集矿北门口又强行驾驶吴某甲的皖D×××××黑色比亚迪出租车,后被吴某甲等追撵后拦下。经检查,皖D×××××比亚迪轿车底盘护板已被撞毁。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皖D×××××、皖D×××××轿车损毁及“张集狗肉馆”内被砸毁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773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高勤山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勤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吴某乙、吴某甲的陈述,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勤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勤山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勤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勤山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勤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凤台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姓名高勤山案由寻衅滋事性别男出生年月1985年10月10日简要案情2010年11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高勤山酒后到岳张集土楼村“张集狗肉馆”内索要钱财一百元,因未得逞遂威吓老板郭洪光说“你等着”。随后,高勤山在张集矿北门乘坐吴宝宝的皖D×××××黑色比亚迪出租车前往观音,上车后不久,高勤山即将吴宝宝撵下车,强行无证驾驶吴宝宝的出租车前往“四连”煤场取烟刀、撬棍等工具。高勤山开车回到“张集狗肉馆”后,即持烟刀伙同他人将“张集狗肉馆”店内冰柜等物砸毁。事毕,高勤山驾驶皖D×××××出租车逃离现场,当行驶至张集矿北门附近时,高勤山因醉酒昏睡停车倒在路旁,吴宝宝趁机将车取回。经检查,皖D×××××轿车底盘、保险杠等处已被撞毁。高勤山醒后,在张集矿北门口又强行驾驶吴仟的皖D×××××黑色比亚迪出租车,后被吴仟等追撵后拦下。经检查,皖D×××××比亚迪轿车底盘护板已被撞毁。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皖D×××××、皖D×××××轿车损毁及“张集狗肉馆”内被砸毁物品总价值1773元。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起点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基准刑(持械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5%全部赔偿减少基准刑的25%得到被害人谅解减少基准刑的15%宣告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备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