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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庄民洲与占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民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4号起诉人庄民洲,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收到起诉人庄民洲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占一波因做装修工程向起诉人购买了大量玻璃,现尚欠玻璃款19125元,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主张债权未果。现起诉人起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9125元及利息2300元;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纠纷案件,应由被起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起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且无任何证据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也无法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庄民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 审 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兼) 康斯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