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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中商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宿迁市联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加拿大太阳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联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拿大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商外初字第0026号原告宿迁市联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青岛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夏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现锦。被告加拿大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B座河流转弯大道650。原告宿迁市联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联友公司)与被告加拿大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太阳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联友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联友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为396元,由原告联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眭 敏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