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华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华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700209),住所地开发区东方贸易城明珠商厦A-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华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希松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