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晓晨与何锡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晨,何锡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赵晓晨,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何锡金,男,199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赵晓晨诉被告何锡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晓晨于2011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中事实、理由不具体,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退还原告赵晓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