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启中与汤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中,汤先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0802号原告周启中,男,农民,住所地舒城县。被告汤先刚,男,住所地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中诉被告汤先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启中以双方已达成案外付款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启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启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周启中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安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