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仙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卢燕武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燕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仙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燕武,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燕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卢燕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卢燕武醉酒后驾驶闽B×××××号轿车自仙游县赖店镇往南镇方向行驶,行经306省道50KM+480OM路段,适遇被害人陈某为避让来往车辆而站立于路中双实线处。被告人卢燕武在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交通状况,以致发现过迟,临危采取向左打方向的避让措施不及,致B9089D号轿车右前部与陈某身体在路中双实线处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燕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车祸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卢燕武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燕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卢燕武赔偿给被害人陈某家属人民币31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卢燕武所在的仙游县郊尾镇湖宅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帮教证明,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卢燕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燕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郑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和帮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燕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燕武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燕武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委员同意对其帮教,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燕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天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书侃附:有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