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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林坚斌与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坚斌;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林坚斌,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现住深圳市保安区。被告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景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坚斌诉被告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请求:现无现金还款,请求调解处理。1996年5月16日,被告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1.5%计算。借款后,被告有付还利息至2008年3月15日止,2008年3月16日起的利息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林坚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16.7万元,合计人民币46.7万元。二、被告陆丰雅韵鲜花培植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陆丰市博美镇图美管区广汕公路北侧猫地前的房地产(建筑面积100.2平方米;用地面积270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陆府国用(2000)字第1100195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价款人民币46.7万元以物抵债偿还原告林坚斌的债款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0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52.5元,由原告林坚斌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贤丹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