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海康与蒋春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康,蒋春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胡海康,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国,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康诉被告蒋春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康撤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