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虞彩芳与俞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彩芳,俞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44号原告:虞彩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3509075418),男,193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周守勇,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安法,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彩芳与被告俞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彩芳撤回对被告俞安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彩芳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