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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虞彩芳与俞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彩芳,俞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44号原告:虞彩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3509075418),男,193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周守勇,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安法,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彩芳与被告俞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彩芳撤回对被告俞安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彩芳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