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上海杰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杰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46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050000221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杰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10227000748139)。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申村上海锅炉厂春申分厂内东厂房。法定代表人:吴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峰,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杰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270.50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