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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城法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凤枝、霍颖钰等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枝,霍颖钰,霍荣钧,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行初字第42号原告何凤枝,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霍颖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霍荣钧,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海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唐旭明,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允华。原告何凤枝、霍颖钰、霍荣钧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以被告已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枝、霍颖钰、霍荣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何凤枝、霍颖钰、霍荣钧按撤诉依法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邬青山人民陪审员  陈 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惠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