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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春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李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X。法定代表人胡晓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春,具体信息不详。(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都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6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