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初海迪诉杨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海迪,杨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初海迪,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被告:杨雷,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海迪与被告杨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海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海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海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初海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