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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初海迪诉杨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海迪,杨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初海迪,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被告:杨雷,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海迪与被告杨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海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海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海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初海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