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卢云凯、卢凤勇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云凯,曾用名卢卫,农民。2009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卢凤勇,曾用名卢占,农民。2009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卢部,曾用名卢风秋,农民。2011年1月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卢部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志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卢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晚,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卢部到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前湾56号,撬窗入室窃得丁彩仙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价值人民币3493元。同月4日晚,三被告人到淳安县文昌镇潭头村,采用撬门入室等方法,先后窃得郑早妹家现金9500元、港币1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香烟五条、海信天翼手机一部、手表一只、衣服一件;窃得王小勇豪爵HJ150-2型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程贵根长春铃木CM150-D两轮摩托车一辆、窃得郑四姣万宝王及金孔雀自行车各一辆。后又窜至西河村,窃得何慧琴爵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财物共计人民币16730余元、港元100元。综上,三被告人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0224元、港币10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小勇、程贵根、郑四姣的两轮摩托车、自行车均已自行找回,部分赃款及赃物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卢凤勇归案后交代了小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盗窃犯罪事实,在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被告人卢云凯于2009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凤勇于2009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卢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彩仙、郑早妹、王小勇、程贵根、郑四姣、何慧琴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及图片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邮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及逮捕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卢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凤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卢凤勇交代了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云凯、卢凤勇、卢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云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卢凤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三、被告人卢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