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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虞春燕与杨雪梅、杨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春燕,杨雪梅,杨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67号原告:虞春燕。委托代理人:蔡建成。被告:杨雪梅。被告:杨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春燕与被告杨雪梅、杨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春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公告费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共计5720元,由原告虞春燕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