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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伦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