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伦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