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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高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金胜清诉被告陆宏林、罗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金胜清。被告:陆宏林。被告:罗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清诉被告陆宏林、罗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胜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金胜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