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高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金胜清诉被告陆宏林、罗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金胜清。被告:陆宏林。被告:罗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清诉被告陆宏林、罗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胜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金胜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