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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8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俞贤昌与陈六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六九;俞贤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绍商终字第8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六九。 委托代理人:陈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贤昌。 委托代理人:吕联明。 上诉人陈六九为与被上诉人俞贤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六九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六九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六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730.50元,由上诉人陈六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娄岳虎 审 判 员  董 伟 审 判 员  黄叶青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