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08号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云芬。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