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通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通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33号1—1幢6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利军,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吴通红,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洪辉,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通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