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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行游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行游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郊航天城宇航街**号。法定代表人魏超。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滨滨,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行游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凯丽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孟亚。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与被告陕西行游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行游传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志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靳滨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行游传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多次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加工杂志、宣传单等。合同生效后,其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加工物,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接收货物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货款4.4万元,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余额38000元;2.逾期付款利息2060.98元(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2011年4月30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4日、2007年6月12日、2007年6月27日(两份)、2007年8月2日,被告行游传媒(定作方)与陕西航天通力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方,以下简称通力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书5份,合同约定了定作物品(印制杂志、宣传单及佛经)、数量、交货数量及期限、预付款数额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生效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5月28日、2007年5月26日、2007年5月30日、2007年7月17日、2007年7月23日、2007年7月26日等时间,收到原告加工定作的产品,并开具了收条。2010年4月12日,原告华阳公司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内容为:因通力公司的母公司,西安航天发动机厂内部经营机制调整,从2010年4月19日起通力公司已并入“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即原告),作为华阳公司内部的彩印产品事业部,对外以华阳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原通力公司与被告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华阳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2010年5月5日,原告华阳公司向被告行游传媒发出的往来账款询证函中,在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处,有“贵公司欠通力公司44000元”的字样,被告在结论处注明:2008年9月1日,月饼冲抵陆仟元整,实欠贵公司叁万捌仟元整。原告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余额4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32元(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2011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华阳公司认可被告行游传媒在往来账款询证函上要求充抵的陆仟元,并将诉讼请求更改为:支付货款余额3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60.98元(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1年4月30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调解未能进行。以上事实,加工定作合同、准印证、询证函、收条、告知函、通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行游传媒(定作方)与陕西航天通力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方,以下简称通力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书有效。之后通力公司并入华阳公司,对外以华阳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因此通力公司与被告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华阳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且在2010年5月5日往来账款询证函中,被告也认可实欠原告叁万捌仟元整,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要求是合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行游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0元。二、被告陕西行游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志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