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唐秋强与程建、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强,程建,张斌,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唐秋强。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程建。被告:张斌。被告: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秋强与被告程建、张斌、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秋强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秋强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