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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娟 关注公众号“”